多名专家起草动物保护法建议稿,专家建议设立虐待动物罪
多名专家起草动物保护法建议稿[url=http://www.sina.com.cn/][color=#810081]http://www.sina.com.cn[/color][/url] 2009年09月19日03:09 [url=http://www.china.com.cn/news/law/2009-09/18/content_18550714.htm][color=#0000ff]中国网[/color][/url]9月18日下午2点,在友谊宾馆友谊宫召开的世界法哲学与世界哲学大会环境法分论坛上,会议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主任常纪文研究员,对外公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全文,并向国内外公开征求完善意见。常纪文研究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项目组的负责人,同时亦是该法的首席起草专家。
他说,目前,我国只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生猪屠宰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专门的动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我国的动物保护、管理立法体系存在以下不足:一是缺乏一部综合性的动物保护基本法,动物保护法制系统性不强,制度建设不周全,难以对所有的动物予以应有的保护;二是立法目的没有体现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巩固和发展的怜悯生命的道德传统,没有体现中国加入或者签署的国际条约、宣言有关保护生物内在价值的要求,难以处罚一些遗弃或者虐待动物、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不利于社会和谐和稳定;三是没有充分响应国际上动物福利贸易标准建设的要求,难以逾越西方发达国家设置的动物福利贸易壁垒。
他说,为了反对遗弃、虐待动物,促进中华伦理道德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他们集合民间力量与智慧,研究起草了《关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的建议》和《关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保护动物的建议》,欢迎国内外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建设性建议,以便专家建议稿项目组更好地完善这两个建议。
最后他说,此次公布的专家建议稿有两个,一个是综合性的《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另外一个是配套的请求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保护动物的专家建议稿。
专家建议稿项目组名单
一、项目顾问组
蔡守秋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原所长,教授,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会长
孙宪忠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第二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
周 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环境资源法研究会会长
二、项目研究起草组
(一)首席研究起草专家(项目组负责人)
常纪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副会长,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起草者之一
(二)责任研究起草专家
蔡守秋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原所长,教授,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会长
Deborah Cao 澳大利亚Griffith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高利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孙 江 西北政法大学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常务理事
张式军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杨 源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英国防止虐待动物协会(RSPCA)科学和法律部门全体专家
华 宁 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IFAW)亚洲代表处中国项目主任
三、项目咨询专家组
(一)首席咨询专家
葛 芮 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IFAW)亚洲首席代表
李 博 英国防止虐待动物协会(RSPCA)外事部国际计划总监兼东亚事务主管
(二)责任咨询专家
翟 勇 全国人大环资委调研室副主任
曹明德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副会长,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
李艳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副会长
李启家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所长,教授,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秘书长
周训芳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副会长
戚道孟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麦麒麟 动物守护神(Animal Guardians)执行董事
建议邮寄地址:
北京市沙滩北街15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常纪文,邮政编码:100720
电子邮箱:[email=changjiwenlaw@yahoo.com.cn][color=#0000ff]changjiwenlaw@yahoo.com.cn [/color][/email]联系电话:15810477742 专家建议设立虐待动物罪[url]http://www.sina.com.cn[/url] 2009年09月19日03:13 中国网
关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保护动物的专家建议
最近几年,中国出现的严重虐待动物行为越来越多,如网上近年来出现的高跟鞋踩猫事件、打狗事件、火烧猫事件等,引发了社会严重的不满情绪,一些地方出现了暴力对抗和YX示威现象,严重危及社会的稳定和科学发展观的落实。中国的中央电视台和其他重要媒体也予以了极大的关注。目前,中国的刑法对于这些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严重侵犯财产权的行为,要么无能为力,要么罪名与行为不匹配。基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项目组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增设“虐待动物罪”、“传播虐待动物影像罪”和“遗弃动物罪”专条,用法治来推进社会道德的建设。具体建议如下:
一、虐待动物罪的设立
第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六个月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情节相当严重或者造成相当严重后果的,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故意虐待动物,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开展虐待动物的表演或者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做区分,扑杀已经防疫的动物,或者采用非人道的方式扑杀动物,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以商业为目的,违反本法规定,从活体动物身上摘取器官及衍生物,贩卖动物器官,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本章所指的虐待,是指故意以残酷的手段或者方式给动物以不必要的痛苦和伤害,或者以残酷的手段或者方式杀害动物。
二、传播虐待动物影像罪的设立
第 条 以商业、娱乐等目的恶意传播虐待动物的影像,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六个月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情节相当严重或者造成相当严重后果的,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遗弃动物罪的设立
第 条 违反照管职责规定,故意遗弃家养动物、实验动物和其他动物,数量较多,情节严重,造成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等严重后果的,处六个月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情节相当严重或者造成相当严重后果的,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法案有点道理 立法保护,不再乱打狗了 少生孩子,多养狗,国家才会更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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