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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wh127 发表于 2009-5-1 13:25

关于嘉定区2009年初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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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gn=center][b][size=4]关于嘉定区2009年初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意见[/size][/b][/align][/td][/tr][tr][td][align=center][b][color=#000000]嘉教[2009]13号[/color][/b][/align][/td][/tr][tr][td]各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为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2006]7号)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9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09]12号)要求,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招生工作,促进学校依法办学,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少年儿童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现就2009年本区招生工作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公办初中招生  
  1.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免试入学”的要求,本区小学毕业生只进行毕业考试,考试日期为6月19日(星期五);毕业考试由各小学自行命题、组织考试、阅卷评分和登记造册。毕业考试试卷须报区教师进修学院小学研训部备案。  
  2.初中录取工作由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统一办理。小学毕业班学生填写的毕业生登记表,作为初中录取的依据。  
  3.学校必须审验户口簿。本区户籍的小学毕业生,户主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将根据区教育局划定的校区归口入学,本区的其他寄放户口由局基础教育科统一安排。  
  4.父母或本人购买本区各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商品房的小学毕业生,凭本市户口簿和《房产证》,根据区教育局划定的校区归口入学。凡是《房产证》的“权利人”一栏出现除父母、学生本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的,由局基础教育科统一安排。  
  5.原毕业小学须在4月30日前向小学毕业生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送达“就近免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初中预录取情况《告知书》。  
  6.各初中必须严格执行区招生工作意见,不得自行接收跨校区学生,不得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的学生,并最迟于8月15日前,向升入本校的小学毕业生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发出入学通知书。学校不得按成绩高低编定好差班,招生过程中不得进行任何测试。  
  7.跨区县就读的小学毕业班学生,可选择回户籍所在区县安排就读,或按嘉定区教育局制定的初中招生规定和实施办法,办理继续就读手续。学生须在4月20日前决定就读去向,在原就读学校填好有关表格。  
  8.小学毕业生的户籍和商品房《房产证》认定截止日期为4月15日。  
  二、公办小学招生  
  1.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2003年8月31日前出生),应当入小学一年级接受规定的义务教育。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审核其是否具有区教育局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2.学龄儿童按户籍、居住地划块就近入学。原就读幼儿园须在4月30日前向适龄儿童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送达“就近免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小学预录取情况《告知书》。  
  3.各小学应通过在社区张贴《招生告示》等形式,向校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工作政策、报名时间、报名地点,以及报名所需携带的各种证件。各小学应根据区教育局划定的校区在5月23日(星期六)组织新生报名工作,并最迟于8月15日前,向升入本校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发出入学通知书。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进行任何测试。  
  4. 各小学必须严格按照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和规定的校区招生,招生时必须审验户口簿,核准年龄和户籍所在地。本区户籍的学龄儿童,户主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根据区教育局划定的校区归口报名入学,本区的其他寄放户口由局基础教育科统一安排。  
  5.父母或本人购买本区各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商品房的学龄儿童,凭本市户口簿和《房产证》,根据区教育局划定的校区归口报名入学。凡是《房产证》的“权利人”一栏出现除父母、学生本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的,由局基础教育科统一安排。  
  6.6月30日前,本区小学招生工作基本结束,各小学将新生名单报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逾期办理者,由局基础教育科另行安排。
  7.小学新生的户籍和商品房《房产证》认定截止日期为4月15日。  
  三、民办学校招生  
  1.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应在区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自主招生,依照《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部门的规定制定自主招生办法。  
  2.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须经区教育局综合教育科核准,报基础教育科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并实施。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学校,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相应住宿条件。  
  3.民办学校应如实向社会公布和上网公示学校的校舍条件、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学生宿舍标准和后勤服务设施条件、师资配置等办学条件,以及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供社会选择,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履行向社会的承诺,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学校办学质量和社会声誉。  
  4.民办中小学报名时间为5月1、2日。民办初中学校面谈时间为5月16、17日,民办小学面谈时间为5月30、31日。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面谈程序要规范,面谈内容不应涉及学科文化知识。  
  5.民办学校录取学生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试,不得要求报名学生提供学科类竞赛、等级考试证书,不得要求学生提供在低学段学校(幼儿园)或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考试与测试成绩或竞赛证书,不得要求低学段学校(幼儿园)推荐“学科学习特长生”。民办初中招生,不得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的学生。  
  6. 民办初中学校于5月31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录取结果报局基础教育科;民办小学于6月15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录取结果报局基础教育科。6月15日前,经区教育局批准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学校上报招生录取名单。  
  四、特殊学生入学  
  1.任何中小学、幼儿园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少年儿童随班就读。嘉定区成佳学校招收适龄中重度残疾儿童(学校无寄宿条件)。  
  2.对于无法入学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对口学校应予以送教上门。  
  3. 成佳学校接受聋哑盲等残疾学生的入学报名咨询,咨询电话:59914374。  
  五、幼儿园招生  
  1.年满3周岁(2005年9月1日—2006年8月31日出生),身体健康、可正常参加集体活动的幼儿。满足以上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幼儿均属本次招生对象:  
  (1)持有招生区域内常住户籍的(含幼儿本人暂无户籍、但父母一方具有招生区域内常住户籍的),户主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方有效;   
  (2)本市户籍、持有招生区域内房产证的,产权人必须仅为父母或幼儿本人;   
  (3)持有效期内引进人才《居住证》、并持有招生区域内房产证的,产权人必须仅为父母或幼儿本人。    
  2.各幼儿园招生,必须严格审验户口簿及房产证。  
  3.实验幼儿园(上海市示范性幼儿园)可面向全区招生。  
  4.凌云幼儿园、南苑幼儿园、贝嘉儿幼儿园、青草地幼儿园、白雪幼儿园、市属联办幼儿园、育英幼儿园、马荣金地格林幼儿园等民办幼儿园可面向全区招生。  
  5.各幼儿园(含托幼一体园所)须严格控制班额。在确保3-6岁幼儿入园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立托班,按托班年龄段进行招生。  
  6.其他外省市户籍适龄幼儿入园,各街镇教委视实际情况统筹协调。优先考虑持有招生区域内房产证的(产权人必须仅为父母或幼儿本人)。  
  7.公办、民办幼儿园新生报名登记时间一律为5月17日(星期日)。各幼儿园应于7月31日前完成招生工作,发放入园通知书。  
  8.新入园幼儿户籍和商品房《房产证》认定截止日期为4月15日。  
  六、其他事项  
1.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色学校为名举办重点班,不得以任何形式测试选拔学生,不得将开展学校教育实验研究、创建特色学校与招生入学工作挂钩。严禁学校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  
  2.一年级、六年级新生入学编班时,班额均应控制在40人以内。因接纳农民工同住子女需要扩大班额的,应向局基础教育科提出申请。  
  3.公办学校要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的政策与规定,杜绝招生中违反教育规律的现象。区教育局、区教育督导室将对招生工作实行专项督查。凡以创办特色学校为名举办重点班,或拒绝接受本校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一经查实,区教育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凡以考试或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擅自提前招生,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或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一经查实,区教育局将根据《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学校校长等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  
  4.区教育局、区教育督导室将对民办学校自主招生报名、录取等招生过程进行督查,督查结果作为民办学校办学等级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凡以考试或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擅自提前招生,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或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区教育局将责令及时纠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学校,区教育局将核减其第二年30%招生计划数。  
  5.区教育局、区教育督导室将对农民工同住子女招生入学工作进行督导。非本市常住户口的农民工适龄子女希望进入本区初中、小学借读的,其家长应向各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教委提出申请,填写《外省市户籍学生在嘉定区就读申请表》,并递交相关材料,由教委统筹协调。凡符合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同住子女进入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免借读费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8〕58号)规定条件的,各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教委要统筹安排至公办学校就读。公办学校不能完全接收的,各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教委可统筹安排进入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就读。小学毕业的农民工同住子女,统一安排至本区公办初中就读。学校应书面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6. 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的子女、本区蓝印户口适龄少年儿童入学,享受与本区户籍少年儿童同等待遇。  
  7.区教育局制定的本区《2009年初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意见》,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模、招生计划和校舍场地条件,教育教学、后勤设施设备和师资配置基本情况,以及按规定在招生过程中需公开的其他信息,将通过嘉定教育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学校应通过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招生的相关信息。  
  咨询电话:39902051(小学入学)   
       39902052(幼儿入园)   
       39902055(初中入学)   
  监督举报电话:39902066(信访接待)  
  联系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嘉行公路601号
[align=right]二○○九年三月四日[/align][/td][/tr][/table]

版主注:嘉城小区对口幼儿园为嘉城幼儿园,小学为江桥小学,中学为江桥中学

zjyzlmlxl 发表于 2009-5-1 19:28

我的女儿今年5年级了(1-5年级都在上海上),9月份要上初中,现在头都大了,因为我们是外地的,现在学校还没着落。郁闷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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