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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wh127 发表于 2008-9-22 18:09

著名“退房”律师不建议业主退房

著名“退房”律师不建议业主退房
上海商报
2008-09-22



开发商降价促销 业主退房声四起


    面对媒体和市场上近来关于退房纠纷的传闻,9月12日万科A(000002)以上市公司公告形式,坚决表明立场——“上海万科已明确表示,能够体谅客户的心情,但不可能接受任何没有法律、合同依据的补偿、退房要求。上海万科对此深表遗憾,但这一立场不可能改变。”
    与此同时,随着各大城市的楼市降价促销范围的扩大,“退房”呼声已在深圳、杭州、南京等大城市此起彼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上海,曾经因为帮助89位小业主打赢“水岸蓝桥”退房案而名噪一时的律师杜跃平,近期面对前来寻求法律帮助及相邀代理案子的退房业主忙得团团转。
    但面对接踵而来的退房者,杜跃平强调,并不能因为房产商降价,小业主就有理由解除预售合同。“解除合同,其实是签约双方行使约定条款的一种结果,而能否解除合同,要视每个楼盘预售合同中的一些相关的补充条款而定。”

劝告  退房打官司损失不小
     “一般来说,我不建议购房者退房。”杜跃平说,退房成功之后,退房者还要承担相应的损失。2006年9月11日,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做出水岸蓝桥案的第一例判决:准许解除预售合同;购房者除依照条款承担总房价款3%的赔偿外,承担因合同解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按照当时的判决,退房者们除了要交房价3%的罚金,纠纷期间每套房子平均(已经付出)4万多元的按揭利息、一半诉讼费、律师费、资金占用的损失……每套房子的成本达到10余万元。另外,由于司法解决所需时间较长,短则几月,长则一年,退房者还要冒在诉讼期间房价上涨的风险。尽管对于房价下跌程度来说,10万元/套房的损失仍属于“两害相较取其轻”,但可以看出,上述这些案例,都表明诉讼不是解决此类纠纷成本最低的办法。
    杜跃平还强调,有一些业主,在和开发商协商退房过程中,会采取集体断供的手段向开发商施压。“其实这对小业主来说很不利,最终就算赢了官司,银行可能还会要求业主承担断供期间的罚息,而且还会在银行信用记录上留下污点。”
     “其实,现在的开发商也越来越精明。”据杜跃平介绍,目前作为解除购房合同关键依据的“补充条款”,已越来越被开发商重视。杜跃平认为,一些补充条款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开发商的利益,小业主目前若想退房,所付出的代价,将至少是和目前房价跌幅几乎等同的20%赔偿金。

案例  水岸蓝桥成功“团退”
    目前为止,上海单个楼盘最大规模的退房成功案例,是2005-2006年间宝山水岸蓝桥的89位小业主发起的退房群诉案。
    水岸蓝桥“退房团”的业主,多是在2005年春节前后买的房,当时的成交单价约13000元/平方米。2005年宏观调控“组合拳”出台后的一段时间里,水岸蓝桥的房价直降30%,最后维持在不到10000元/平方米。于是,2005年6月开始,水岸蓝桥有近百位购房者开始与开发商进行退房交涉。
    在数度交涉无果的情况下,2005年11月,水岸蓝桥51名业主联合声明:要求解除购房合约,并称暂缓缴纳房贷的按揭月供。同年12月,购房者于交房期限前向开发商递交解约书面通知,并陆续恢复了银行按揭还款,寻求与开发商进行争议的司法解决。
    接受退房者委托的杜跃平告诉记者,水岸蓝桥这批购房者的预售合同中,都有“补充条款第三条”:“若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3%,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杜跃平表示,这表示允许购房者“无理由”、“有条件”地解除合同。“由于合同没有对‘自身原因’进行具体定义,因此退房时无需向开发商说明理由。”
    值得一提的是,在收到购房者的解除合同书面通知的30日内,水岸蓝桥的开发商并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合同无效。按照合同,此举即视为对此无异议。开发商存在的程序失误被购房者拿来证明其接受合约解除的事实。

分析  集中退房缘起5原因
    在杜跃平律师的记忆里,当年退房成功的案例还不止大华水岸蓝桥一例:“2005-2006年期间,除了水岸蓝桥、祥和星宇及崇明一楼盘外,还听说达安春之声和金沙雅苑也有退房成功的案例。”
    在水岸蓝桥退房诉讼事件平息了一年多以后,“退房”事件又较具规模地卷土重来。据悉,自去年年底出台“第二套房”细则之后,不少一线城市开始出现局部地段房价大幅度下跌的境况,特别是深圳某知名开发商旗下的楼盘,因降价幅度较大,前期购房者纷纷要求退房;之后的7-8月份,成都的某知名楼盘也发生了同样状况;而上海出现这种情况则稍迟。杜跃平说,直到4-5月份,他才接到了今年首单以“退房”为目的的委托诉讼案件,但近期,上海其他几个楼盘的购房者也开始向他求助退房。
    杜跃平受理的案子中,退房的购房者一般有几种情况:一是因房价下降而短期难以有收益的投资者;二是高点购房,在房价不断下跌过程中,想找各种理由退房或获得额外补偿的人;三是在分批次销售的同一小区里,成交价逐期降低;四是确因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小区配套等问题而产生纠纷的。
    “退房一直都有,楼市上行、下行时都会出现,退房的原因也各种各样,但物业市值缩水为最主要原因。”杜跃平解释说,市场上行阶段,业主预期物业升值,即使对房屋质量、小区配套等有所不满,也不会轻易退房。而当房价进入持续下跌通道时,各种理由的退房就会集中爆发。

责权  能否退房视具体条款
    日前,某房地产商业网站发起的一项网友调查显示,有八成网友力挺“不退房”,并认为应该尊重“契约精神”。对此,杜跃平表示,根据合同条款退房,就是尊重“契约精神”。“并非降价就能退房,也不能说买了房就该‘认跌’。法律上,退房解释为解除合同,能否解除合同,还要看开发商和购房者在购房合同中对相关条款的设定。”可以看出,如果不是当时的购房合同“补充条款第三条”,宝山区名盘——大华水岸蓝桥“团退案”的89位原告业主或许就没有退房、胜诉的可能。
    目前,在上海的新建商品房预售合同都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示范文本。示范文本中,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大致上仅局限于开发商无法取得大产证及房屋主体结构有问题等。一般来说,开发商根据自身需要,在示范文本之后,还会增加补充条款对示范文本的个别条款进行细化约定。“不同的开发商所设定的补充条款都是不同的,有的开发商可能根本不会设置补充条款,但也有许多开发商会对示范文本第十九条,即有关‘乙方选择解除合同’的条款进行细化。”
    近日,最引人注目的退房纠纷,莫过于一家全国著名开发商位于上海浦东三林地区的一个楼盘,除了大批业主多次大闹售楼处以外,已经有部分业主就与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向杜跃平寻求法律帮助。杜跃平向记者展示了该楼盘预售合同中的补充条款第九条第2点:“乙方无论以何种原因单方解除合同,若乙方已对该房屋设定抵押或者设置、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限制的,则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书面通知中,应附该房屋已经办理注销抵押或者已取消权利限制的相关证明文件,否则,乙方无权解除本合同。”
    “这其中‘乙方无论以何种原因单方解除合同’,和2年前水岸蓝桥‘若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况相同,都属于允许购房者‘无理由退房’”。杜跃平称,与水岸蓝桥一案不同的是,上述条款要求购房者清偿贷款才能解除合同,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银行的利益。“这个楼盘现在有100多位业主要求退房,但其中多数业主都背负有贷款。”

律师说法
开发商让利未必损失更大
    大开发商拥有庞大的土地储备,面对的财务压力也大,股市低迷加上银根紧缩,导致资金链紧张,唯有通过降价才能套现大笔资金,从而达到收缩战线的目的。本报在7月曾经刊发《另眼相看上海的三种开发商》的报道指出,中小型开发商反而因为已在楼市高峰期获利,又没有后续开发项目而相对轻松。事实上,目前各大城市的退房事件,多发生在品牌开发商旗下的楼盘之中。此时的房产大鳄们,除了要面对资金链的考验,还很有可能因降价引发的退房事件而遭遇品牌危机。
    对此,杜律师说:“能够协商解决是最好的。2005年时,三林地区的金地未来域,就是在遇到和水岸蓝桥同一补充条款‘困扰’的情况下,对业主作出了较大程度的让步。”杜月平告诉记者,当时,金地上海公司积极面对问题,并采取“送装修、免物业费及搞业主联谊活动”等措施,平息了当时的退房风波。“开发商前期有利润,让利于民也是应该的,这也有利于退房事件的发生,保障楼市健康稳定发展。”

wangchen874 发表于 2008-9-22 19:42

著名“退房”律师不建议业主退房

著名“退房”律师不建议业主退房
上海商报
2008-09-22



开发商降价促销 业主退房声四起


    面对媒体和市场上近来关于退房纠纷的传闻,9月12日万科A(000002)以上市公司公告形式,坚决表明立场——“上海万科已明确表示,能够体谅客户的心情,但不可能接受任何没有法律、合同依据的补偿、退房要求。上海万科对此深表遗憾,但这一立场不可能改变。”
    与此同时,随着各大城市的楼市降价促销范围的扩大,“退房”呼声已在深圳、杭州、南京等大城市此起彼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上海,曾经因为帮助89位小业主打赢“水岸蓝桥”退房案而名噪一时的律师杜跃平,近期面对前来寻求法律帮助及相邀代理案子的退房业主忙得团团转。
    但面对接踵而来的退房者,杜跃平强调,并不能因为房产商降价,小业主就有理由解除预售合同。“解除合同,其实是签约双方行使约定条款的一种结果,而能否解除合同,要视每个楼盘预售合同中的一些相关的补充条款而定。”

劝告  退房打官司损失不小
     “一般来说,我不建议购房者退房。”杜跃平说,退房成功之后,退房者还要承担相应的损失。2006年9月11日,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做出水岸蓝桥案的第一例判决:准许解除预售合同;购房者除依照条款承担总房价款3%的赔偿外,承担因合同解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按照当时的判决,退房者们除了要交房价3%的罚金,纠纷期间每套房子平均(已经付出)4万多元的按揭利息、一半诉讼费、律师费、资金占用的损失……每套房子的成本达到10余万元。另外,由于司法解决所需时间较长,短则几月,长则一年,退房者还要冒在诉讼期间房价上涨的风险。尽管对于房价下跌程度来说,10万元/套房的损失仍属于“两害相较取其轻”,但可以看出,上述这些案例,都表明诉讼不是解决此类纠纷成本最低的办法。
    杜跃平还强调,有一些业主,在和开发商协商退房过程中,会采取集体断供的手段向开发商施压。“其实这对小业主来说很不利,最终就算赢了官司,银行可能还会要求业主承担断供期间的罚息,而且还会在银行信用记录上留下污点。”
     “其实,现在的开发商也越来越精明。”据杜跃平介绍,目前作为解除购房合同关键依据的“补充条款”,已越来越被开发商重视。杜跃平认为,一些补充条款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开发商的利益,小业主目前若想退房,所付出的代价,将至少是和目前房价跌幅几乎等同的20%赔偿金。

案例  水岸蓝桥成功“团退”
    目前为止,上海单个楼盘最大规模的退房成功案例,是2005-2006年间宝山水岸蓝桥的89位小业主发起的退房群诉案。
    水岸蓝桥“退房团”的业主,多是在2005年春节前后买的房,当时的成交单价约13000元/平方米。2005年宏观调控“组合拳”出台后的一段时间里,水岸蓝桥的房价直降30%,最后维持在不到10000元/平方米。于是,2005年6月开始,水岸蓝桥有近百位购房者开始与开发商进行退房交涉。
    在数度交涉无果的情况下,2005年11月,水岸蓝桥51名业主联合声明:要求解除购房合约,并称暂缓缴纳房贷的按揭月供。同年12月,购房者于交房期限前向开发商递交解约书面通知,并陆续恢复了银行按揭还款,寻求与开发商进行争议的司法解决。
    接受退房者委托的杜跃平告诉记者,水岸蓝桥这批购房者的预售合同中,都有“补充条款第三条”:“若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3%,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杜跃平表示,这表示允许购房者“无理由”、“有条件”地解除合同。“由于合同没有对‘自身原因’进行具体定义,因此退房时无需向开发商说明理由。”
    值得一提的是,在收到购房者的解除合同书面通知的30日内,水岸蓝桥的开发商并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合同无效。按照合同,此举即视为对此无异议。开发商存在的程序失误被购房者拿来证明其接受合约解除的事实。

分析  集中退房缘起5原因
    在杜跃平律师的记忆里,当年退房成功的案例还不止大华水岸蓝桥一例:“2005-2006年期间,除了水岸蓝桥、祥和星宇及崇明一楼盘外,还听说达安春之声和金沙雅苑也有退房成功的案例。”
    在水岸蓝桥退房诉讼事件平息了一年多以后,“退房”事件又较具规模地卷土重来。据悉,自去年年底出台“第二套房”细则之后,不少一线城市开始出现局部地段房价大幅度下跌的境况,特别是深圳某知名开发商旗下的楼盘,因降价幅度较大,前期购房者纷纷要求退房;之后的7-8月份,成都的某知名楼盘也发生了同样状况;而上海出现这种情况则稍迟。杜跃平说,直到4-5月份,他才接到了今年首单以“退房”为目的的委托诉讼案件,但近期,上海其他几个楼盘的购房者也开始向他求助退房。
    杜跃平受理的案子中,退房的购房者一般有几种情况:一是因房价下降而短期难以有收益的投资者;二是高点购房,在房价不断下跌过程中,想找各种理由退房或获得额外补偿的人;三是在分批次销售的同一小区里,成交价逐期降低;四是确因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小区配套等问题而产生纠纷的。
    “退房一直都有,楼市上行、下行时都会出现,退房的原因也各种各样,但物业市值缩水为最主要原因。”杜跃平解释说,市场上行阶段,业主预期物业升值,即使对房屋质量、小区配套等有所不满,也不会轻易退房。而当房价进入持续下跌通道时,各种理由的退房就会集中爆发。

责权  能否退房视具体条款
    日前,某房地产商业网站发起的一项网友调查显示,有八成网友力挺“不退房”,并认为应该尊重“契约精神”。对此,杜跃平表示,根据合同条款退房,就是尊重“契约精神”。“并非降价就能退房,也不能说买了房就该‘认跌’。法律上,退房解释为解除合同,能否解除合同,还要看开发商和购房者在购房合同中对相关条款的设定。”可以看出,如果不是当时的购房合同“补充条款第三条”,宝山区名盘——大华水岸蓝桥“团退案”的89位原告业主或许就没有退房、胜诉的可能。
    目前,在上海的新建商品房预售合同都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示范文本。示范文本中,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大致上仅局限于开发商无法取得大产证及房屋主体结构有问题等。一般来说,开发商根据自身需要,在示范文本之后,还会增加补充条款对示范文本的个别条款进行细化约定。“不同的开发商所设定的补充条款都是不同的,有的开发商可能根本不会设置补充条款,但也有许多开发商会对示范文本第十九条,即有关‘乙方选择解除合同’的条款进行细化。”
    近日,最引人注目的退房纠纷,莫过于一家全国著名开发商位于上海浦东三林地区的一个楼盘,除了大批业主多次大闹售楼处以外,已经有部分业主就与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向杜跃平寻求法律帮助。杜跃平向记者展示了该楼盘预售合同中的补充条款第九条第2点:“乙方无论以何种原因单方解除合同,若乙方已对该房屋设定抵押或者设置、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限制的,则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书面通知中,应附该房屋已经办理注销抵押或者已取消权利限制的相关证明文件,否则,乙方无权解除本合同。”
    “这其中‘乙方无论以何种原因单方解除合同’,和2年前水岸蓝桥‘若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况相同,都属于允许购房者‘无理由退房’”。杜跃平称,与水岸蓝桥一案不同的是,上述条款要求购房者清偿贷款才能解除合同,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银行的利益。“这个楼盘现在有100多位业主要求退房,但其中多数业主都背负有贷款。”

律师说法
开发商让利未必损失更大
    大开发商拥有庞大的土地储备,面对的财务压力也大,股市低迷加上银根紧缩,导致资金链紧张,唯有通过降价才能套现大笔资金,从而达到收缩战线的目的。本报在7月曾经刊发《另眼相看上海的三种开发商》的报道指出,中小型开发商反而因为已在楼市高峰期获利,又没有后续开发项目而相对轻松。事实上,目前各大城市的退房事件,多发生在品牌开发商旗下的楼盘之中。此时的房产大鳄们,除了要面对资金链的考验,还很有可能因降价引发的退房事件而遭遇品牌危机。
    对此,杜律师说:“能够协商解决是最好的。2005年时,三林地区的金地未来域,就是在遇到和水岸蓝桥同一补充条款‘困扰’的情况下,对业主作出了较大程度的让步。”杜月平告诉记者,当时,金地上海公司积极面对问题,并采取“送装修、免物业费及搞业主联谊活动”等措施,平息了当时的退房风波。“开发商前期有利润,让利于民也是应该的,这也有利于退房事件的发生,保障楼市健康稳定发展。”

zyhong_cn1 发表于 2008-9-22 19:58

杜律师说:“能够协商解决是最好的。2005年时,三林地区的金地未来域,就是在遇到和水岸蓝桥同一补充条款‘困扰’的情况下,对业主作出了较大程度的让步。”杜月平告诉记者,当时,金地上海公司积极面对问题,并采取“送装修、免物业费及搞业主联谊活动”等措施,平息了当时的退房风波。“开发商前期有利润,让利于民也是应该的,这也有利于退房事件的发生,保障楼市健康稳定发展。”

hill 发表于 2008-9-22 22:13

水岸蓝桥不知道现在多少钱一平?

bettera 发表于 2008-9-23 09:03

退还是不退,这是个问题;
房价是涨还是大跌,这是个大问题。

huntershe 发表于 2008-9-23 13:56

房价下降不是业主解除合同的法定或约定条件,业主想要不承担任何责任而无条件退房几乎不可能。上述成功退房案例的购房者也是付出了退房成本的,比如退房者们除了要合同约定的交房价3%的罚金,纠纷期间每套房子平均(已经付出)4万多元的按揭利息、一半诉讼费、律师费、资金占用的损失……每套房子的成本达到1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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