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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游西荡 发表于 2008-8-26 21:11

泄露公民信息究刑责 已离职公务员受贿首入刑律

昨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议案,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受贿首次进入刑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向常委会做草案说明时表示,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提出,一些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虽已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利用其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行为,情节较重的,也应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注1 公务员近亲属受贿可判7年以上

“领导身边人”的受贿行为亦被提出纳入刑法。

草案增加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上述规定定罪。

关注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最高可判10年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此次亦大幅提高刑期,现行刑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规定的最高刑期为五年,李适时表示,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两高提出,该罪刑罚偏轻,建议加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同中纪委和两高等部门研究认为,鉴于此类犯罪社会影响恶劣,为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对其加重刑罚是必要的,建议将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

据介绍,十年有期徒刑已经向全球最高标准看齐。对于类似情况,美国规定处五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新加坡规定刑期不超过十年。

[color=#FF0000][size=3]-公民权益:买卖公民信息将受处罚[/size][/color]

[color=#FF0000]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color]尽管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目前未有任何实质性进展,但刑法已打算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严重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李适时表示,近年来,一些国家机关和电信、金融等单位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活动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严重威胁,并建议对这类侵害公民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草案增加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或者以窃取、收买等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中国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涉及宪法、刑事、民商事、行政等法律,如与公民通信自由权和通信秘密的保护,涉及刑法、邮政法、电信条例等,而关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主要涉及民商事法律、行政法、诉讼法,但尚缺乏一部全面规范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近些年的全国两会上,均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希望尽快制订该法,以全面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color=#FF0000]-偷税犯罪:首次偷税可以不追刑责[/color]

以“接受行政处罚”为前提;修改量刑标准,偷税犯罪不规定具体数额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如果属于初犯且接受行政处罚的逃税行为,有望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历次刑法修改中首次出现了犯罪行为如果接受行政处罚后可以不认为犯罪的规定,被法学界人士认为实现了良好的行政权和刑事司法权的衔接,可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同时,此次刑法修改关于偷税罪定罪量刑的修改。现行刑法规定偷税罪的最低定罪标准为,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邯郸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贾春梅表示,由于要同时满足百分比和偷税数额的要求,会产生不合理现象。

对此,草案不具体规定偷税犯罪具体数额: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规定:有上述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本文来源:新京报 作者:杨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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