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政:参保人死亡 医保账户资金可继承
参加医疗保险后获得的医保卡上到底有多少钱?参保期间万一身故、移居境外或工作调动后卡上的钱会怎么处理?这一系列的疑问一直受到广大医保参保人的广泛关注。日前,省保障厅、财政厅联合颁布并正式实施《关于加强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医保个人账户的管理问题进行规范。按照《通知》,参保人参保期间死亡的,医保个人账户可划归继承人。
据了解,这是我省首次就特殊情况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处理办法进行统一的细化规定。
参保人死亡 账户资金划归继承人
对于参保人在参保期间死亡的情况,《通知》规定其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地应支付给参保人的继承人。在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其个人账户资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时注销其个人账户,终结其医疗保险关系。而参保人在参保期间下落不明的,其个人账户将予以封存,个人账户资金继续计息。在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后,经办机构终结其医疗保险关系,注销其个人账户,其个人账户资金按照参保人在参保期间死亡的情况办理。经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的参保人,应办理恢复医疗保险关系,解封个人账户手续并继续参加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月划入。
工作调动停保 账户存储额可退还
此外,《通知》还对参保职工可能存在的工作调动终止参保、出境定居等情形进行了严格明确。其中,职工因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本统筹地区的,终结医疗保险关系时,其个人账户存储额退还给参保人。
参保人出境(包括港、澳地区)定居的,其个人账户资金可退还本人。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其个人账户资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支付给本人。职工在参保期间应征入伍时,可以支取其个人账户资金。
刑满释放参保人 医保账户可启封
《通知》规定,参保人在参保期间被判刑、劳动教养的,其医疗保险关系予以冻结,个人账户予以封存,个人账户资金继续计息。参保人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其个人账户根据参保人自身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其中,有用人单位接收安置的,由该用人单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恢复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启封手续。参保人为职工的,按规定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按月划入;参保人为退休人员的,从恢复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之月起,个人账户按月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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