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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杯求水 发表于 2008-1-12 11:16

撞伤不如撞死

2007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关于目前社会上“撞伤不如撞死的潜规则”现象的回应,再次引起了媒体的关注,他表示,“撞伤已经很不幸了,千万不要撞死。撞死有可能属于刑法上重大交通事故,可能判三年以下徒刑,如果故意,可能判死刑。”
  修改的起因是,坊间流行着这样一句“撞伤不如撞死”的恶语,并一度被传为是驾车人的“潜规则”……

空杯求水 发表于 2008-1-12 11:17

奔驰车撞倒3岁男童 司机下车倒车将其碾死
外公60岁的寿宴,却成了3岁的牛牛(化名)最后的午餐。20日下午3时,都江堰国堰宾馆内发生一起惨剧:一辆奔驰车将一名小男孩撞倒拖行后,两名男子下车看了看,然后又上了车。随后,奔驰车再次启动,倒退着再次从男孩身上碾过……

空杯求水 发表于 2008-1-12 11:17

四川再次发生二次碾轧事件 男孩死亡母亲重伤
24日下午,成都川陕公路成都军区总医院路口的众多路人目睹了一幕车祸惨剧,一位骑电动自行车的母亲搭着10岁儿子过街时,被一辆左拐的卡车撞倒卷进车底;肇事司机取人时车轮往后退了又向前开动,将卡在右后轮前的男孩当场压死……   

空杯求水 发表于 2008-1-12 11:18

林肯轿车不顾民众拦截将10岁女童拖行两公里
一名10岁的小女孩过马路时被一辆白色的林肯轿车撞倒并卷进车轮。在60余名群众的呼喊堵截下,司机反而加速行驶将孩子狂拖出两公里致死。孩子的家人打车追出1公里远后被林肯车甩掉。“那个司机要是踩一脚,我孩子是不就不能死?那么多人喊他为啥不停呢?能抓住他吗?”   

空杯求水 发表于 2008-1-12 11:18

来回五次碾过老太身子 台州肇事司机“失踪”
4月4日上午,台州市黄岩双江小区丹桂花苑发生一起蹊跷的交通事故,一辆银白色帕萨特轿车倒车时,撞倒一名陈姓老太太,之后,车子竟先后三次倒车,反复五次碾过了老太太的身体。这都被小区的监控录像拍了下来。肇事司机为当地的一个小老板,家里比较有钱。

空杯求水 发表于 2008-1-12 11:18

究竟是什么样的潜规则?!

“撞伤”之后再选择“撞死”,其实是一个人在经过一番“成本比较”之后作出的选择。因为交通事故赔偿法律中存在的缺陷,导致司机们选择“撞死”所付出的代价要远远少于“撞伤”,于是“撞伤不如撞死”的说法一直在司机中流传,实际上也是不少司机忠实实践的信条,要不然,“撞伤不如撞死”就不会一再地上演相同版本。

空杯求水 发表于 2008-1-12 11:19

原因:故意撞死人是“成本选择”的结果?
人性之恶:凭什么为利益杀人

这完全是道德命题,司机在利益算计之下,难免出现“撞伤还是撞死”的道德困惑,这是司机的道德两难……  
 
    道德困境?看到这样的题目,笔者不禁后背发冷。也许,相关法律确实还存在很大的漏洞,赔偿方式不尽合理。如果法学家们事后将此作为一项研究课题写出论文,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将此写入议案、提案无可厚非。   

作为现场的观者和论者,面对如此血淋淋的惨剧,首先需要关注的,显然是人性何以会如此沦陷。而所谓道德困境的表述,却令人感觉“二次碾压”这种如此人性灭绝的举动,竟然有了某种“不得已”的苦衷!  


法律错觉:什么样的"成本"计算

“撞伤人后再二次碾压把人撞死”一再发生,舆论也在反思司机为什么会实施二次碾压。许多人认为,是法律对撞伤和撞死不合理的赔偿规定导致了人性的扭曲,导致了极端反道德行为。

    一个广为流传的“计算”是:根据我国现行的人身伤害赔偿制度,撞死一个人最多赔偿三四十万元,可撞伤一个人则可能赔偿上百万元———把一个人撞成重伤较之于直接撞死,肇事者要面对更多的纠缠、付出更高的代价。

   动辄把人的恶行归咎于制度,动辄为一种恶行寻找制度借口,这是一种病态的舆论倾向,这种貌似理性的舆论倾向,完全有可能进一步强化“撞伤不如撞死”这种极端错误的法律幻觉

舆论误导:强化法律幻觉为哪般

不知道谁是第一个传播“撞伤不如撞死”这种错误逻辑的人,但我知道,是舆论在一次次“二次碾轧事件”后类似“还要让多少无辜生命为扭曲的法律埋单”的错误反思强化了司机的那种幻觉,他们在舆论一次次归咎法律的反思中获得了许多暗示,以为法律真的鼓励“撞伤不如撞死”,长期的幻觉使许多人一念之间掉转车头加大油门。

   的确,按照我国原先的法律规定,撞伤一个人确实可能比撞死一个人赔偿更多,但那只存于某种理论上的极端情况下,但这只存在于某种极端情况下,存在于理论上的计算中。一直在捕风捉影地说法律鼓励“撞伤不如撞死”,可我们何时真见过“撞伤不如撞死”的现实判决,又见哪个司机撞伤人比撞死人后赔得更多?

空杯求水 发表于 2008-1-12 11:20

国外:撞死人将面临严厉惩罚
美国:撞死人比撞伤赔得多

美国近百年来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没有一件同时期的赔偿案件中伤者的赔偿金高过了交通事故中死者的赔偿金。同时撞死人的驾驶员即便不被判处监禁,也将面临着终生禁止驾驶的严厉惩罚。

日本:撞死了保险公司赔得少

目前日本保险行业通用的一个条款是:驾驶员发生了交通意外后,如果被撞者死亡的话,保险公司可能只赔偿全部赔偿金的10%到30%左右,而如果被撞者只是受伤,那么保险公司将按照当初的保险约定全额赔偿。  

加拿大:司机救助将免予刑责

如果在当地发生了交通事故,驾驶员全力抢救了伤者的话,那么其在进行了民事赔偿后有可能会被免予刑事处分。但是如果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不积极抢救伤者,那么即便其完全属于过失肇事,也照样会被检方以涉嫌交通事故罪指控。

Edison_Y 发表于 2008-1-12 11:58

所以,中国的法律,是变态的

什么造就了这样的结果?

立法官员除了吃喝外,应该好好考虑下这个问题

gi365 发表于 2008-1-12 14:40

1、这是故意杀人
2、终身禁驾
3、故意杀人的民事赔偿加2-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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