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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wh127 发表于 2008-1-9 17:20

住宅维修金缴纳额有望大幅度降低

住宅维修金缴纳额有望大幅度降低
日期:2008-01-09 作者:刘秀浩 来源: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刘秀浩

    建设部和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按照新的《办法》,业主将对维修基金有更大主控权;对于上海等高房价地区来说,缴纳方式的改变,也将使业主缴费金额大幅下降。《办法》强调,维修基金必须专款专用,擅自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除没收违法所得,还可处以挪用金额最高2倍的罚款。

    据悉,《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下称《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则同时废止。

    缴纳费用或大幅降低

    按以往的规定,购房者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纳维修基金。此次新规确定,商品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存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由于上海等城市房价相对建造成本来说往往相差数倍甚至数十倍,一旦以建造成本缴纳,则缴费金额将会明显下降。

    以上海市中心城区一套100平方米的房产为例,2万元/平方米的售价,2%缴纳比例计算,一套房子需要缴纳的维修基金将达到4万元之多。而如果以建安成本计算,业内人士表示,即使是在上海这样的城市,住宅建安费用在1200元/平方米左右,即使以2000元/平方米的高位计算,5%的维修基金也只有1万元,两者相比差距4倍。

    改变缴费方式之后,《办法》同时规定,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委会直接管理

    根据1998年版《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业主缴纳维修基金时,由售房单位代收;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售房单位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也就是说,维修基金尽管属于全体业主,但在不同阶段,由不同单位代管;而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在新的《办法》中,业主将真正成为这部分资金的主人。新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但资金必须进入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

    在业主大会成立后,资金由业主委员会管理,业委会将资金存入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与此同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

    《办法》同时规定,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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