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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wh127 发表于 2007-11-13 18:01

沪根据<物权法>修订物业相关规定

沪根据<物权法>修订物业相关规定
日期:2007-11-13 作者: 来源:新民晚报
  业主大会表决,该如何计算2/3投票权?维修责任费用分摊,除了“法定”,能否“约定”?怎么防止开发商利用销售优势,强行占有收益分配?“业主公约”更名为“管理规约”后,内容该怎么变?

  从今年10月1日起实行的《物权法》,对业主的权利义务、业主大会的设立、业主共同表决事项及表决规则、物业共有部分维修费用和收益分摊分配等,作出了法律规定,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也相应修改。昨天,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布信息称,已对相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大产证”只能算“一人”

  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大会表决采取“专有部分面积”+“业主人数”的双重计算规则。选举业主委员会、选聘和解聘物业企业等,“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都要过半;维修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两项都要超过2/3。

  那么,如何确定“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市房地局的通知规定,计票主要依据为产证。业主“专有部分的面积”按所持房地产权证记载或者房屋销(预)售合同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不包括停车位建筑面积。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其“专有部分的面积”为未销售的物业建筑面积,不包括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停车库、配电房、垃圾房以及不能单独办理产证的其他物业的建筑面积。“建筑物总面积”为所有业主享有“专有部分的面积”的总和。

  “业主人数”按房地产权证数确定,一个产权证计为一个业主人数。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使用但尚未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按房屋销(预)售合同数确定,一份合同计为一个业主人数。

  根据新的投票规则,开发商如果只办理了一张“大产证”,业主人数也只能算“一人”,而一个业主如果在小区拥有多套房产并且分别办理了产证,则可根据产证数计为“多人”。

  费用“约定”先于“法定”

  《物权法》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采取约定优先原则。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物业管理中费用分摊、收益分配有“法定”、“约定”之分,且“约定”先于“法定”。

  值得注意的是,业主大会成立前,为防止开发商利用房屋销售优势做出不合理的约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责任费用分摊或者相关收益分配,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执行,即主要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比例计算。

  业主大会成立后,则可以通过管理规约等方式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养护费用分摊或者利用物业共有部分所获收益分配进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比例计算。

  业主公约变身“管理规约”

  此外,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自我管理的合约名称发生了变化,“业主公约”更名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更名为“临时管理规约”。原本物业选聘、《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维修资金使用需2/3投票权,如今只有维修资金的使用,需2/3投票权,其他全为1/2。

  市房地局已经通知,《物权法》施行前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的部分条款与《物权法》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在2007年10月1日之后,应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执行;业委会应当对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进行修订,并在下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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