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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高橘子 发表于 2007-8-21 13:35

2006年12月1日,针对“群租”问题,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颁布了《关于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以约束愈演愈烈的“群租”行为。据笔者了解,这是中国第一个专门约束“群租”行为的地方规定。该规定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1、出租的最小单位有界定,“群租”在违禁之列。根据这一规定,居住房屋应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单位,不分门进入的客厅、厨房间、卫生间等均不得单独出租,一间房间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或一个自然人,出租给家庭的,家庭人均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针对普遍存在的搭建若干小间,按间或按床位出(转)租的,或违规从事社会旅馆经营的,亦被明令禁止[size=4]。[size=4][size=3][color=#FF0000]同时规定,住宅小区内,居住房屋出(转)租给单位用于员工及家属住宅的,应当符合本规定最低居住面积的规定,也要遵守出租给一个家庭或自然人的规定。[/color][/size][/size][/size]

elvis_wang 发表于 2007-8-21 13:40

哈哈,支持

Edison_Y 发表于 2007-8-21 15:03

再顶下,看来还是有相关法律约束的~

elvis_wang 发表于 2007-8-21 15:08

呵呵,那是肯定的!

宝宝 发表于 2007-8-21 15:42

[quote][b]原帖由 [i]shalala[/i] 于 2007-8-21 08:48 发表[/b]


分析的是挺有道理,但这是个法制社会,同时也是个法制不完善的社会,对于群租目前还没有任何具体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它。
我们虽然很痛恨群租,但除了抗议和鄙视之外,实在是无能为力啊。
现在对于处理群租问题 ... [/quote]
请你详读该<办法>后再发表意见,不然很容易是我们对你真实的目的表示怀疑,你在断章取义,误导呀!如确实理解有问题请参阅楼上橘子的帖子!谢谢

Edison_Y 发表于 2007-8-21 16:07

他可能不是专业从事这个的,所以不是了解的很清楚,正是因为大家对这方面的知识有所欠缺,所以才会导致群租日益泛滥~

碰到这个事情,无论是对我们桃花岛版块,还是对嘉城的其他版块来说,都是一个非常令人动怒的事情

但是有一点,希望大家摆正心态,从法律事实的角度出发,用法律武装自己,维护我们的权益!

这次"桃花岛"群租事件,如果处理的好,相信对整个嘉城的群租都会是一个重大的打击,也会是一个很好的"案例"

所以,请所有的嘉城的朋友支持我们~谢谢~

shalala 发表于 2007-8-21 16:27

倒~~
居然有人怀疑我的身份了
:Q:Q

shalala 发表于 2007-8-21 16:32

关于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上海平安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居住房屋租赁行为,切实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针对近阶段“群租”所暴露的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规定:
     一、居住房屋应当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分门进出的客厅、厨房间、卫生间等均不得单独出租;一间房间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或一个自然人,出租给家庭的,家庭人均承租的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居住房屋的,转租人和承租人均应执行上述规定。
     二、居住房屋出租给单位用作集体宿舍,应当符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住宅物业小区内,居住房屋出(转)租给单位用于员工及家属住宿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三、居住房屋不得分割搭建若干小间,按间或按床位出(转)租。违规从事社会旅馆经营的,由相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查处。
     四、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在受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和居住登记时,应严格进行审核。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不得发放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不得办理居住登记。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居住房屋租赁委托业务时,应当加强对房屋权属证明和室内设计布局的校验,严格按照《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和本规定开展房屋租赁居间代理。违反规定的,由区(县)房地局暂停其网上操作资格,并责令整改。
     六、住宅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业主自律管理,及时召开业主大会,根据本规定修订《业主公约》,规范租赁行为,同时明确违反规定出(转)租房屋并严重影响相邻房屋业主正常居住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房屋出(转)租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七、区(县)房地部门应当积极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组织和指导社区综合协管队伍、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加强政策宣传和日常巡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八、区(县)房地部门应当在区(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积极会同公安、人口、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整治活动,严格查处违反本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行为,形成“相互协作,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机制。

Edison_Y 发表于 2007-8-21 16:33

[quote][b]原帖由 [i]shalala[/i] 于 2007-8-21 16:27 发表[/b]
倒~~
居然有人怀疑我的身份了
:Q:Q [/quote]


哈哈~~我们这里的人都在气头上~~那么漂亮的小区...弄个群租进来...如果这个被允许了,就会接二连三的群租出现,所以在在第1个出现时,就将群租掐死在萌芽之中!

P.S.你专业知识不够~罚抄你发的<关于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若干规定>一百遍~~一百遍~~

[color=gray][ 本帖最后由 Edison_Y 于 2007-8-21 16:35 编辑 ][/color]

shalala 发表于 2007-8-21 19:05

这个这个~~
我贴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也是有这么个法律的呀。

shalala 发表于 2007-8-21 19:05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维护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及其管理。

  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不适用本办法;但承租人转租公有居住房屋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是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本市公安、税务、工商、劳动、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属地管理)

  本市居住房屋租赁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居住房屋租赁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并组织、协调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立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具体承担居住房屋租赁相关手续的受理工作;社区综合协管队伍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做好居住房屋租赁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五条(基本管理制度)

  居住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依法纳税;不具有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居住房屋租赁的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租赁当事人)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是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可以是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出租房屋的条件)

  出租的居住房屋除应当符合《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屋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牢固,具备上下水、供电和环境卫生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二)房屋的出入口、通道等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与非出租的房屋实行分门进出或者采取分隔措施;其中,承租的居住人数超过15人的,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八条(人均承租面积标准)

  租赁居住房屋,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其中,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

  第九条(租赁合同)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租赁当事人(包括承租的同住人)的姓名、住所、有效身份证明及其编号;

  (二)房屋坐落地点、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房屋用途;

  (四)房屋交付日期;

  (五)租赁期限;

  (六)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八)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租赁当事人订立租赁合同时,可以使用或者参照使用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条(相关手续的办理)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订立生效后,由租赁当事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利证明和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一)出租人应当办理纳税申报;

  (二)租赁当事人应当办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三)不具有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包括承租的同住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

  租赁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材料齐全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应当予以受理。其中,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以下简称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不予发放登记备案证明,并书面告知理由。

  按照前款规定发放登记备案证明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予以记载。

  第十二条(转租)

  居住房屋的转租,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居住房屋转租合同订立生效后,转租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租赁变更、解除和续租)

  居住房屋的租赁关系依法变更、解除的,或者租赁当事人在租赁期满后续订租赁合同的,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有权查验承租人及其全部同住人的身份证明;租赁期间,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定期查看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在租赁合同中确定承租的居住人数;承租人不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当督促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社区综合协管队伍或者有关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有权查验房屋状况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租赁期间,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出租人定期养护、维修房屋,保持房屋的安全状态。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增加同住人的,应当书面告知出租人;增加的同住人不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当督促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

  第十六条(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要求)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相关的中介业务时,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居住房屋租赁。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其居间代理的居住房屋租赁信息,定期报送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要求)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其管理服务范围内居住房屋租赁使用的有关情况资料,定期报送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社区综合协管队伍或者有关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违反《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有关规定出租或者转租居住房屋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租赁当事人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由税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租赁当事人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公安、工商等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居住房屋租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应用解释部门)

  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作出解释。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dison_Y 发表于 2007-8-21 19:19

[quote][b]原帖由 [i]shalala[/i] 于 2007-8-21 19:05 发表[/b]
这个这个~~
我贴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也是有这么个法律的呀。 [/quote]


<关于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若干规定> 的性质应该是对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的补充,表现为一些具体的标的,办法,和关于群租的一些问题~~
<规定>是06年年底开始实行的 <办法>是04年开始的

shalala 发表于 2007-8-21 19:49

关键是要看物业怎么处理了

Edison_Y 发表于 2007-8-21 20:29

是的~这件事情处理好了,相信大家至少桃花岛的朋友们会对永绿刮目相看~

不过有点到是真的,大家不反映得过且过,他们也就不会有所作为,所以大家齐心合理反映问题,也是很关键的,直接影响物业的态度

linsonlee 发表于 2007-8-21 20:29

真的有点吓人了~~
物业不管就去叫电视台来看看~~~

小恶魔 发表于 2007-8-21 20:47

那大家想出什么办法来了没????

Edison_Y 发表于 2007-8-21 21:05

[quote][b]原帖由 [i]小恶魔[/i] 于 2007-8-21 20:47 发表[/b]
那大家想出什么办法来了没???? [/quote]

恶魔兄你出现拉~

大家先打电话向物业反映咯...

我们在这里愤怒没用的,要打电话过去让物业知道,我们业主很生气,后果很严重....

小恶魔 发表于 2007-8-21 21:44

好的我明天打电话过去骂三门去~哈哈~!!

Edison_Y 发表于 2007-8-22 10:00

不是木三门...是要摆事实...讲道理...

elvis_wang 发表于 2007-8-22 10:00

[quote][b]原帖由 [i]小恶魔[/i] 于 2007-8-21 21:44 发表[/b]
好的我明天打电话过去骂三门去~哈哈~!! [/quote]
呵呵,支持你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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