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大家想过没有,现在好像没有什么法律法规能制止群租这种行为啊?
上次电视里看到其他小区的群租现象,好像现在对于群租的定义是人均每平米在7平米以下才算群租,这么算来,好像他们把人数控制在30人以下我们好像就拿他们没办法啊。,物业也没办法处理的。 群租就象眼前的苍蝇, 一定要赶出去! 八十九1七百七十八
见谅
各位邻居让大家担忧了,不好意思我是79号的,看了你们的贴子我想你们都有些不清楚怎么回事,我倒是不懂到先要物业处报备下,我那房确实没有出租,倒是请大家见谅的是我自己的员工要住我那儿,请各位多谅解,另外请大家放心我会教育好我的员工尽量不影响到大家,我也不可能住五十来人.对不起了,我明后天出差回来我会到物业处去一趟.
再次深表歉意. 是否出租我们不得而知(不过您的房客好象已经露过面了),那请问下,贵公司员工准备入住多少人呢?
[color=gray][ 本帖最后由 宝宝 于 2007-8-20 13:50 编辑 ][/color] [quote][b]原帖由 [i]ab[/i] 于 2007-8-20 13:09 发表[/b]
各位邻居
让大家担忧了,不好意思我是79号的,看了你们的贴子我想你们都有些不清楚怎么回事,我倒是不懂到先要物业处报备下,我那房确实没有出租,倒是请大家见谅的是我自己的员工要住我那儿,请各位多谅解,另外 ... [/quote]
首先,是不是出租,我们暂时还不得而知.
其次,毕竟是几十个人(不知是否是外来人员),对整个小区的影响还是十分大的,万一出了事情,谁来负责?
希望您也能体谅我们的心情,毕竟小区是大家的.
所以对此事情,我个人还是持反对态度,我想很多桃花岛业主也是我这个立场,我们也会同物业交涉的.
当然,您能来这里,和大家说明原因,可看出您还是个通情打理的人,希望我们能一起寻求好的办法解决此事情.
[color=gray][ 本帖最后由 Edison_Y 于 2007-8-20 17:30 编辑 ][/color] [quote][b]原帖由 [i]宝宝[/i] 于 2007-8-20 13:27 发表[/b]
是否出租我们不得而知(不过您的房客好象已经露过面了),那请问下,贵公司员工准备入住多少人呢? [/quote]
同问! 这个情况可不好呀! 可恨啊,香滨也有啊,真麻烦 BS那些人 其实...我觉得...就算79号业主说的是真的,即给自己公司的员工住...我觉得这也是群租啊...
因为老板以给员工提供住宿为众多条件之一,来换去员工为公司工作的劳动力,他们之间已经产生了法律关系啊...
既然是作为有价的条件,来换去劳动力,那也可以解释为,老板用自己的房屋通过给自己的员工住,从而取得有价的利益...
我觉得只要满足以上的条件,租赁关系其实就已经产生
至于几十个人这样住进来...当然我觉得应该理解为群租
况且,是不是单纯的老板与员工之间的关系,还很难定夺,据说租客已经出现...
大家觉得我分析的有道理挖!!!
[color=gray][ 本帖最后由 Edison_Y 于 2007-8-20 21:37 编辑 ][/color] 要注意的! [quote][b]原帖由 [i]Edison_Y[/i] 于 2007-8-20 21:33 发表[/b]
其实...我觉得...就算79号业主说的是真的,即给自己公司的员工住...我觉得这也是群租啊...
因为老板以给员工提供住宿为众多条件之一,来换去员工为公司工作的劳动力,他们之间已经产生了法律关系啊...
既然是作为 ... [/quote]
有道理的,顶你一把~ 不知道事情会怎么发展下去~~~~!!!! 依据现行物业管理条例,对群租没有相应的制约条款。
目前,政府主张和谐社会,也要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居住权。
唯一可以制约的是业主公约,我不清楚桃花岛的业主公约是否有防转租条款。
还有,桃花岛的公共设施是为相关业主/租户服务的,
一户住这么多人事实上侵犯了大家的利益。 [quote][b]原帖由 [i]Edison_Y[/i] 于 2007-8-20 21:33 发表[/b]
其实...我觉得...就算79号业主说的是真的,即给自己公司的员工住...我觉得这也是群租啊...
因为老板以给员工提供住宿为众多条件之一,来换去员工为公司工作的劳动力,他们之间已经产生了法律关系啊...
既然是作为 ... [/quote]
分析的是挺有道理,但这是个法制社会,同时也是个法制不完善的社会,对于群租目前还没有任何具体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它。
我们虽然很痛恨群租,但除了抗议和鄙视之外,实在是无能为力啊。
现在对于处理群租问题只有一条有点用,《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其中第八条对于人均承租进行了面积规定,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
希望ZF早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制止一下这种不道德的行为。 虽然插不上话,但是密切关注中 邻居可以起诉“居改非”、“群租”
物权法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居改非”、“群租”等问题目前普遍存在于上海的小区内,并且引发了相当多的纠纷和矛盾。
蔡兴发认为,这一规定能够比较好地遏制目前日益蔓延的“居改非”和“群租”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要靠行政手段,更重要的是要靠利益相对人对其约束。”
物权法同时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周围邻居的住房涉嫌“居改非”或者“群租”,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那么居民就有权利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