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决定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督察标志
日前,公安部下发通知,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督察标志。《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明确规定:“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应当佩戴督察标志或者出示督察证件”。督察标志为不锈钢质地的银色督察徽章,正面以警徽图样为设计中心,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警务督察”字样,衬底为藏蓝色,并标注“公安部”或“公直”、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公安名称字样。背面铸刻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警务督察局制”和编号,编号前部分为“公安部”或“公直”、公安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的名称,后部分为流水序号。
通知规定,督察标志由公安部警务督察局统一制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督察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申领、发放,并列入装备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行业公安系统按照正式督察编制数量申领。
通知强调,督察标志为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任务时佩戴,不得转借给非督察人员持有和使用。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任务,着应季人民警察制式警服时,督察标志佩戴于左上衣兜纽扣正下方,上端对齐兜盖下端(女同志着无左上衣兜的警服时,督察标志佩戴于警号正下方,上端对齐警号下沿)。
(来源:中国普法网)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