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gxuan 发表于 2007-5-9 20:01
我们已经开始帖墙砖,有空来提提意见啊:)
QQ:23678667
MSN:xuan_sh@hotmail.com
elvis_wang 发表于 2007-5-9 20:51
我家邻居也唧唧歪歪的
刚好 发表于 2007-5-9 21:49
哎,我家楼上的也差不多,直接从阳台往下倒垃圾;而且我基本每天都会看到电梯里面被人丢进去生活垃圾,臭的不行,也不知道多走两步路能累死不
mingxuan 发表于 2007-5-9 23:10
看来提高社区居民整体素质才是关键啊
dbwyj 发表于 2007-5-10 00:30
还好,我们家对面是我老婆她哥哥,看来做邻居还是之前认识的比较好,这样遇到事情协商起来也方便.不过既然做了邻居,还是大家谦让点比较好,毕竟远亲不如近邻嘛.还是希望LZ可以和邻居能够有个好的协商结果.
yeah 发表于 2007-5-10 02:54
假如每一个人在需要帮助的时候都得到帮助,假如每一个得到过帮助的人都记得感恩,假如人与人之间这付出与回报的链条永不中断,那么,人就永远生活在爱的链条中,那时人间处处和谐美丽!处处充满温情,而人生则时时都会遭遇奇迹-------:face25:
mingxuan 发表于 2007-5-10 08:38
让世界充满爱
dbwyj 发表于 2007-5-10 11:08
[quote][b]原帖由 [i]mingxuan[/i] 于 2007-5-10 08:38 发表[/b]
让世界充满爱 [/quote]
呵呵,有点煽情的味道啊.
huihui227 发表于 2007-5-10 12:45
谈谈和对方的最新进展,昨天偶老公和他家女儿谈了后,说回家和她爸她妈商量后晚上电话给我们,没想到电话没来,今天又跑到物业那去告状,让我们换门,晕,这家看来是从小打报告长大的,电话联系方式都留了,完全可以自己商讨的问题,又去物业那搞,所以我们的对付方案是坚决不换门开的方式,对他们已经无语了。
dbwyj 发表于 2007-5-10 14:04
如果他们还是这么横,那就不要理睬他们.物业最多给你们出个整改通知书,有本事,就让对方去法院告.看样子这家人家真的很搞的,以后我们香槟要开业主大会之类的事情,就要防着这些个刁民人家.
虫虫 发表于 2007-5-10 14:54
没错,有本事法院见好了!!物业不能把你们怎么样的.
elvis_wang 发表于 2007-5-10 15:08
9494,支持虫虫
huihui227 发表于 2007-5-10 17:37
是啊,joy 说本来还可以好好谈,大家再商量,自己不电话联系我们又告诉物业,这样的人真没办法沟通,反正我们是自己朋友装修的,到时候物业要整改通知我们,我们可以拖时间,他们是百安居装修的,人家 两个月一到就走人了,我又不急搬进去,就跟他们家耗着。
mingxuan 发表于 2007-5-10 19:46
走别人的路,让别人无路可走吧:)
dbwyj 发表于 2007-5-11 08:03
[quote][b]原帖由 [i]mingxuan[/i] 于 2007-5-10 19:46 发表[/b]
走别人的路,让别人无路可走吧:) [/quote]
你个猪,看了差点让我早饭喷出来.
yeah 发表于 2007-5-11 09:53
LZ不管怎样必经门往外开占用了公共资源,另外原有的烟囱你也不用了改变方向,如果真的影响相邻上法院你要输官司的,邻居还是主动商量为和.
huihui227 发表于 2007-5-11 14:51
[quote][b]原帖由 [i]yeah[/i] 于 2007-5-11 09:53 发表[/b]
LZ不管怎样必经门往外开占用了公共资源,另外原有的烟囱你也不用了改变方向,如果真的影响相邻上法院你要输官司的,邻居还是主动商量为和. [/quote]
烟道的事我们家可以走原来的烟道的.这个没多大事.门的话和对方商量过,对方始终是没正面明确回答.当天说好对方回家后和父母商量后给我电话的,但等了一个晚上没电话我,第2天对方又去物业搞事了.郁闷,本来能商量的,现在搞的很强硬.当天商量后本想是往里开的,也做好了这样的打算的,可对方态度很不好,所以心理很不爽.
huihui227 发表于 2007-5-11 14:55
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6.1 一般规定
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 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
6.1.1.3 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本规范第 5.1.1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0倍的公共建筑。
6.1.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分隔。
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color=#FF0000]6.1.3 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color]
这个红色的条款不知道是不是说我们的进户门是应该外开的意思???
huihui227 发表于 2007-5-11 15:19
[quote][b]原帖由 [i]yeah[/i] 于 2007-5-11 09:53 发表[/b]
LZ不管怎样必经门往外开占用了公共资源,另外原有的烟囱你也不用了改变方向,如果真的影响相邻上法院你要输官司的,邻居还是主动商量为和. [/quote]
楼上的是物业的吧!
elvis_wang 发表于 2007-5-11 16:50
共摊面积买房的时候钱都算进去的,大家都有份的呀!所以管他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