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起二手房转让赢利部分缴20% 个人所得税
8月起二手房转让赢利部分缴20% 个人所得税日期:2006-07-27 作者: 来源:新华社
据新华社北京电 个人转让住房究竟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明确,国内居民在进行个人二手房转让时,所得收益须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税,该税率为固定的20%。新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新规定明确,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新规定还针对商品房、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城镇拆迁安置住房等不同住房类型,就房屋原值的计算标准作了详细规定。同时明确,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有关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关于住房装修费用,新规定明确,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新规定明确,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新规定也明确,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缴税公式:
应缴个税=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房屋所得-房屋原值-合理费用(装修、手续费等)
举例:如果李先生在购买了一所60万元的房屋后,将这所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售出。假如相关合理费用总共为5万元,那么李先生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60-5)×20%=7万元。
国税总局实施"强征" 网民担心真实需求遭打压
2006年7月27日7:02
东方网7月27日消息:昨天,网上大型即时调查显示,在国税总局发布8月1日起“强征”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消息后,短短几个小时,八成参与调查的公众认为选择此时强征个税并不十分合理,可能起到广泛打击楼市真实需求的“反效果”。
网络调查的统计数据显示,有81.73%的被调查者表示个人二手房选择此时强征个税,时机并不合理,认为合理的被调查者仅占15.94%,另有2.34%的被调查者表示说不清楚。
更有88.95%的被调查者认为,强征个税会增加二手房的交易成本;只有6.44%的被调查者认为对二手房市场有促进作用,另有4.61%的被调查者表示说不清楚。79.20%的被调查者认为,在目前状况下强征个税可能会阻力重重;有12.47%的被调查者则认为可行,因为条件已经成熟;另有8.33%的被调查者表示说不清楚。对于税费是否能成为遏制房价过高的良药,有82.73%的被调查者还是持否定态度;持肯定态度的被调查者则占15.17%,他们认为征税能够增加炒房成本;另有2.34%的被调查者表示说不清楚。
来源:上海证券报
[color=gray][ 本帖最后由 mwh127 于 2006-7-27 10:19 编辑 ][/color] :L现在交的费可真多!~ 哎,国家收了怎么多钱,不为人民服务,钱都花哪里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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