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城社区网〗's Archiver

dbwyj 发表于 2006-5-13 22:27

[讨论]关于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倡议

大家购买了香槟河畔的房子,虽然我们都没有拿到房子,但是我觉得在我们正式拿到房子之前就应该考虑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事情了。这样,万一在交房的时候大家遇到什么问题,可以通过一个组织来和物业,开发商交涉。毕竟大家都是老百姓,我们都是处于弱者的位置,不能让我们在开始的时候就吃亏了,请大家一起来发表一下各自的建议。

yeego 发表于 2006-5-13 22:37

re:sf,支持支持!

sf,支持支持!

mingxuan 发表于 2006-5-13 22:43

re:同意

同意

mwh127 发表于 2006-5-13 23:57

re:成立业主委员会很复杂的需要居委,街道...

成立业主委员会很复杂的<br>
需要居委,街道(镇),房地局,物业协助的<br>
从筹备到成立也要花一段时间

mingxuan 发表于 2006-5-14 00:07

re:尽力去做就好,年轻人怕什么负责

尽力去做就好,年轻人怕什么负责

mwh127 发表于 2006-5-14 00:11

re:万事开头难~呵呵

万事开头难~呵呵

mingxuan 发表于 2006-5-14 00:15

re:不做怎么知道自己不可以这里这么多人,...

不做怎么知道自己不可以<br>
这里这么多人,要发挥人的力量吗<br>
更何况这是为自己争取管理小区发言权啊

mwh127 发表于 2006-5-14 00:18

re:我没说不争取呀,只不过想强调一下:道路是...

我没说不争取呀,只不过想强调一下:道路是曲折的

mingxuan 发表于 2006-5-14 00:25

re:^_^既然大家观点一致,就由楼主组织...

^_^<br>
既然大家观点一致,就由楼主组织一下吧<br>
我们将全力支持

dbwyj 发表于 2006-5-14 12:26

re:[QUOTE][b]下面引用由[u]mw...

<table width=100% bgcolor=#cccccc cellpadding=5 cellspacing=1 class=TBone><tr><td bgcolor=#f7f7f7 class=TBBG9><b>下面引用由<u>mwh127</u>发表的内容:</b><br>
<br>
成立业主委员会很复杂的<br>
需要居委,街道(镇),房地局,物业协助的<br>
从筹备到成立也要花一段时间</td></tr></table><br>
<br>
所以我们要提前准备起来了呀<br>
<br>
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

曲那吉玛 发表于 2006-5-15 11:25

re:支持,希望我们能一步步来,把这件事情做成...

支持,希望我们能一步步来,把这件事情做成!

dbwyj 发表于 2006-5-15 11:34

re:有谁知道业主委员会建立的步骤啊?请回帖把...

有谁知道业主委员会建立的步骤啊?请回帖把步骤贴出来。

な莉々 发表于 2006-5-15 12:04

re: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br>
<br>(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br>
<br>(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br>
<br>(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br>
<br>(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br>
<br>(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br>

な莉々 发表于 2006-5-15 12:05

re: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br>
<br>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br>
<br>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br>
<br>

な莉々 发表于 2006-5-15 12:52

re:《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细则第二章 业...

《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细则<br>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br>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br>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br>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br>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br>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br>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br>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br>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br>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br>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br>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br>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br>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br>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br>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br>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br>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br>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br>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br>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br>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br>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br>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br>
第十条 <br>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br>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br>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br>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br>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br>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br>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br>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br>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br>
第十二条 <br>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br>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br>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br>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br>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br>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br>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br>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br>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br>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br>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br>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br>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br>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br>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br>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br>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br>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br>
第十七条 <br>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br>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br>
第十八条 <br>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br>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br>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br>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br>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br>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amithach 发表于 2006-5-15 14:19

re:支持此倡议

支持此倡议

我爱嘉城 发表于 2006-5-15 14:51

re:这不过是达到齐心协力的目的,就是希望在交...

这不过是达到齐心协力的目的,就是希望在交房时大家能够统一起来,共同面对存在的问题,争取自己的利益.同意楼上的观点!

iceantbaby 发表于 2006-5-15 15:39

re:顶

dbwyj 发表于 2006-5-15 16:11

re:偶的老婆真的厉害,这么快就把所有资料都找...

偶的老婆真的厉害,这么快就把所有资料都找来了啊!<br>
<br>
赞!

heyong 发表于 2006-5-15 18:19

re:支持,什么时候开始选阿

支持,什么时候开始选阿

页: [1] 2 3 4 5 6 7 8

Powered by Discuz! Archiver 7.0.0  © 2001-2009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