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共享单车押金充值款需交由第三方存管
[font=宋体]现今在北京街头,随处可见一辆辆小黄车小红车穿行,成为一道靓丽的风景。[/font][font=宋体] 这就是如今被越来越多年轻人喜爱的共享单车![/font]
[font=宋体] 不仅北京街头,自去年以来,上海、南京、珠海、深圳等许多城市都出现了共享单车。其中,除由北大光华学院毕业的戴威创办的小黄车0FO、极客汽车创始人胡玮炜等人创办的摩拜小红车外,还有至少二十五种单车品牌,如,永安行、小鸣单车、小蓝单车、智享单车、北京公共自行车、骑点、奇奇出行、7号电单车、黑鸟单车、酷骑单车、1步单车等等。占有市场份额最大的还是OFO和摩拜单车。[/font]
[font=宋体] 共享单车行性火爆的背后,也存在一些问题。记者近日采访多位法学专家,他们认为共享单车涉及四方面法律问题需引起关注。[/font]
[font=宋体][b] 收取押金充值款存在卷款跑路风险[/b][/font]
[font=宋体] 如今,用户使用OFO先要交99元押金,使用摩拜单车交299元押金,此外还有充值款,充值多少不等,单就押金一项,聚集的费用就惊人。据公开资料,去年底,OFO单车市场投放量最多,达到80万台;摩拜单车60万台。若以此计算,OFO企业收取的押金近800万元,摩拜收取的押金近1.8亿元。而今年以来,使用单车的用户迅速增多,这两家公司收取的押金则会更多,有人估计摩拜单车收取的押金充值款可能高达数十亿元。[/font]
[font=宋体] 虽然押金可以退,但充值不退,存在法律风险。有不愿具名的法学专家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押金那么高,是否合理?在个人无议价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规范。押金会不会成为变相融资?这是金融监管部门需要关注的问题。[/font]
[font=宋体] 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近日举办的“网络与法律对话”学术沙龙上,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德良说,单车公司收取巨额押金,在这种商业模式上,还可能投放广告、有广告收入等多项收入。资金安全是最大的问题,存在金融风险。[/font]
[font=宋体] 他认为,从这个意义上讲,单车公司具有金融公司的属性,公司应将押金充值款等交由第三方账户单独存管。[/font]
[font=宋体] 如果要交由第三方存管,需要相关金融部门出台相关的意见措施,对其进行规范。[/font]
[font=宋体][b] 用户私锁隐匿单车涉嫌非法占有[/b][/font]
[font=宋体] 单车扫码即开,用完付费,再由别人使用,很方便。现在有的用户用私锁将共享单车锁起来,不让别人用;有的将单车藏起来。在记者居住的小区,楼下用不少小黄车小红车,也亲见有人竟直将单车开回家。[/font]
[font=宋体] 摩拜单车上装有GPS定位设施,即使藏起来,也知道在何处,OFO单车上没有装。无论装没装定位设施,只可能知道在何处,断没有办法让其将单车放置于公共场所。据公开报道,上海一法院去年底对一起共享单车失窃案作出一审判决,称私藏单车构成盗窃罪,对其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font]
[font=宋体]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平说,隐匿单车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font]
[font=宋体]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李居迁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隐匿和私锁还是有差别的,私锁相当于交还后仍非法占有。[/font]
[font=宋体] 刘德良说这两种行为都企图转移所有人对单车的控制,如果有定位设施,那就难以摆脱,但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按合同关系来说,私锁是对所有人债权的侵害;从物权角度分析,是对所有权人收益权的侵害。至于是否构成盗窃入刑,则比较难,主要还是要看盗窃几辆。盗窃一辆单车难以构成盗窃罪。[/font]
[font=宋体] 孙平说,是否构成盗窃罪要看刑法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font]
[font=宋体] 按这条规定,隐匿私锁一次单车,一辆单车几百元钱,不构成盗窃罪,但若多次这样做,就构成盗窃罪。[/font]
[font=宋体] 孙平同时说,如果及时改错,意识到这种行为对所有权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也可按治安处罚管理条例对其进行处理。[/font]
[font=宋体][b] 损害单车破解密码涉嫌侵犯收益权[/b][/font]
[font=宋体] 共享单车乱停乱放问题严重,记者在上班途中路过四元桥时,经常见到随意停放在路边的单车。[/font]
[font=宋体] 但现在更为普遍的是对单车的损害。有的人将车座拿回去,用车的时候再将车座拿出来,致使别人无法享用。[/font]
[font=宋体] 有的人破解密码,通过记住密码或从他人那里获得密码而达到免费使用的目的。[/font]
[font=宋体]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刚说,最近发现,有人将单车的车牌号取掉,或者将车牌号遮挡,让别人无法开走。[/font]
[font=宋体] 宋刚说,损害单车,从民法角度讲,是对“物”的损害,侵犯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至于遮挡车牌号,虽没有损害所有权人的物权,但其影响了所有权人的收益,侵犯其收益权。[/font]
[font=宋体] 李居迁说,破解密码免费使用,本质上是不付租金的偷用,侵犯了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侵犯其占有、处分及收益权。[/font]
[font=宋体][b] 共享单车企业需要部门监管[/b][/font]
[font=宋体] 所谓一般对共享单车的界定,就是指企业与ZF合作,在校园、地铁站点、公交站点、居民区、商业区、公共服务区等提供自行车单车共享服务,是共享经济的一种新形态。[/font]
[font=宋体] 单车企业,投放单车,需要巨资,收取押金充值款,对民众来说,解决了市民最后一公里问题,利用绿色出行。但这种共享经济型态,也引来不少社会资本投入其中。[/font]
[font=宋体] 在利于市场出行方面,对于交通压力大的大中城市来说,是善事一桩。在南方一些城市,单车企业得到了当地ZF的支持。[/font]
[font=宋体] 那么单车企业究竟是何种性质?[/font]
[font=宋体] 李居迁认为,从性质上更像租赁。用一次付费一次,用完交还,只是交还地点自由。[/font]
[font=宋体] 刘德良认为,共享单车,甚至共享汽车,在性质上属于分时租赁。但从北京市一些地方ZF的做法来看,更看重其绿色出行带来的好处。从这个角度分析,更类似于一种公共交通,由交通部门管理更为妥当。[/font]
[font=宋体] 刘德良同时认为,单车公司性质也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从它收取押金充值款方面讲,也具有一定的金融属性,金融监管部门也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加强监管。[/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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